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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6 21:28 發布 ??1207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6 21:3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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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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