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個稅有什么區別
小虹虹
于2021-12-02 11:03 發布 ??2189次瀏覽
- 送心意
玲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1-12-02 11:06
一、個稅法規定
1、《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3、小結
簡言之,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經營所得是指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即:兩者區別的關鍵是定義和識別“從事勞務活動”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稅法對此問題未見明確規定。由此產生了關于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如何區分的困惑!
二、如何定義?
既然稅法對“從事勞務活動”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沒有明確定義,如果不對此兩個概念作出定義,又不足以消滅關于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容易混淆的困惑。為此,是否可以把眼光放得更遠、更寬廣些?在稅法不能明確或不便明確的情況下,適當借鑒下其他法律規定,應該也是可以的。
1、關于“從事勞務活動”
個人觀點,世間的大多數民事關系(除了婚姻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等人身關系外)都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出處。如果能在《合同法》中找到勞務關系的定義,就可以間接對何為“從事勞務活動”作出定義。可是,很遺憾:《合同法》中也無勞務關系的明確規定。但是縱觀《合同法》可以發現,勞務關系被分拆在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居間合同、運輸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關系規定中了。為此,我們可以說:從事勞務活動=從事《合同法》規定的承攬、技術、居間、運輸、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動。進而勞務報酬所得,可以=個人從事《合同法》規定的承攬、技術、居間、運輸、建筑施工、委托等活動取得的報酬。這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勞務報酬所得的定義基本一致。
2、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經反復查閱其他法律規定,僅有幸在《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發現了立法層的傾向性意見。其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活動是指生產、經營、建設活動,既包括主體性活動,也包括輔助性活動。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單位。在此,暫以該定義來說明下何為個稅法上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即: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既包括主體性活動,也包括輔助性活動。
三、如何區分?
1、實務中,對于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區分爭議最多的集中在:個人從事醫療服務、咨詢服務、講學服務等問題是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執業醫生可以多點執業,其在非主要工作醫院執業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稅還是按經營所得繳稅?似乎都有道理。但是居民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的按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兩者在計稅方法上的區別是非常大的哦。
2、實務中,有稅局工作人員提出,按照是否已經辦理經營證件為準,沒有營業執照的,取得的所得為勞務報酬所得;取得營業執照的,取得的所得按經營所得。但以此作為區分兩者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沒發現有明確法律規定。并且,我可以選擇不辦理營業執照嗎?應該是可以的,最多是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查處而已。還有就是,有些活動是不需要執照類許可的。比如財稅講師,就不需要有專門的認證考試或職業資格,更沒有機構邀請老師去講課時,需要老師提供營業執照。可別忘了,講學既是勞務報酬所得類型中的一種,也是經營所得中的“其他有償服務活動”中的一種。怎么區分它們?以什么類型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都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可是這事關正確計稅,事關稅法權威,但現在仍未發現有個明確的判斷標準。
四、問題的根源
個人認為,上述困境可能與《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對經營所得規定不甚周全、明確有關。特別是其中的“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和“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前者“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規定與勞務報酬所得的規定部分內容重疊;后者“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所得”規定太含糊。另外,若能對“生產經營活動”作出明確規定,也許困境頓解。但很遺憾的是,雖然十分有必要,但不僅稅法對此難有明確界定,其他法律中對此也面臨定義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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