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老師,2018年年終獎2019年發(fā)放 發(fā)放的時候,直接并入工資薪金綜合所得了 今年匯算清繳時 想把這筆年終獎按一次所得計算,請問,個稅app上怎么操作?
答: 個稅APP上直接操作匯算清繳就行了,我今天中午剛在個稅APP上操作了
老師,我的2018年的獎金是在2019年2月份發(fā)放的,當(dāng)時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扣除辦法計算繳納了年終獎個人所得稅500元。我的問題是(1)我的2019年獎金在2020年2月份發(fā)放,這筆年終獎是否在2021年匯算清繳,而不是2020年;(2)如果我2019年全年的工資加獎金沒有達到6萬,在匯算清繳時,能不能把2019年2月發(fā)放的獎金并入2019年綜合所得,當(dāng)時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辦法計算繳納的個稅500元能否退還?
答: 年終獎你單獨報了個稅不參與匯算清繳的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wǎng)絡(luò)學(xué)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fā)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20年2月發(fā)放年終獎36000元是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繳納個稅的,那么20年的個稅年終匯算清繳—這筆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嗎?還會針對這筆年終獎單獨再計算一下個稅嗎?
答: 您好。 可以不用并入綜合所得-工資 薪金中哈。 建議在那個申報個稅系統(tǒng) 單獨測算一下 和并入也測算一下,看那種劃算點,就選擇那個哈。 加油。祝學(xué)習(xí)生活工作愉快!


醜小丫 追問
2020-03-31 16:35
醜小丫 追問
2020-03-31 16:36
樸老師 解答
2020-03-31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