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殘保金需要每月計提每月繳納嗎
堅持就是勝利
于2020-03-21 11:19 發布 ??95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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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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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申報的,就是按月計提并繳納的
2020-03-21 11:33:06

你好,是按照全省上年平均工資繳納的,不是按照自己單位的工資,
2018-12-06 14:45:51

您好 !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你可以咨詢一下當地的地稅局.
2017-07-05 20:52:03

計算公式: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2019-02-17 18:19:16

2017年浙江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通知
關于征收2017年浙江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
各繳費單位: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社〔2017〕26號)文件精神,依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17〕126號)文件規定,現就省本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單位及申報時間:參加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杭省屬、中央部屬和外省市駐浙江單位,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向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計算方法: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用人單位上年度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和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費額。2017年1至6月尚未申報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2017年7月份與當期應申報數合并申報。
7月份應繳納額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ⅹ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ⅹ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ⅹ7/12
8月份及以后每月應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ⅹ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ⅹ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ⅹ1/12
注: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6年浙江省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為 56385元)。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2018-09-01 09: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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