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司刻合同章,作為經辦人是否承擔責任?
寒冷的期待
于2019-11-13 15:55 發布 ??1421次瀏覽
- 送心意
玲老師
職稱: 會計師
相關問題討論

是的 假章就有責任 不然也沒有其他的責任了
2019-11-13 15:56:53

是我們學堂的嗎?我反饋給老師
2019-07-10 22:36:44

同學,你好
這個是債務權屬問題,第三人履行的債務并沒有發生債務轉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當事人還是要繼續履行,而如果是債務轉移那么就和原債務人無關。
2021-08-19 15:42:26

擔保法明確規定了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還規定了有反擔保的情況下,擔保人可以要求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但是在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因自己的過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是否還能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法對此沒有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擔保人因無效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允許追償的理由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原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最終責任人,不允許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不符合公平原則。允許擔保人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是,擔保合同與反擔保合同如同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一樣,擔保合同無效導致反擔保合同無效,也如同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一樣,反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條件是反擔保人有過錯,反擔保人的過錯應當與擔保人的過錯情形相同,即反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或者為無效主合同的成立起過中介作用或其他促進作用。
由于訴訟主體不同,擔保人對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需另行提起訴訟。
2020-07-31 11:34:23

你好 ;? ?1、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并不一并隨之解除。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由此可知,主合同解除后,擔保合同并不當然解除,擔保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此處主合同的解除方式不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為限,也包括《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約定解除的情形,本案即屬于約定解除的情形。主合同解除而擔保合同效力不受影響,不構成擔保從屬性的例外情形。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產生的民事責任為主合同債務的一種變形,在債權債務關系上并不喪失同一性,故擔保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影響。所以,在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仍需對主合同解除后債務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擔保責任。
2022-02-17 1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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