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請問我單位與某公司(總公司)簽訂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現在對方由分公司開稅票,我單位撥款給總公司,這樣有哪些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出現隱患的情況嗎,謝謝。
聰慧的小松鼠
于2019-08-25 10:52 發布 ??129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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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凡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經濟師
2019-08-25 11:15
你好, 貴公司分公司提供服務,可以作為開票方。但需要提供相關合同及交易事項協議。目前對于內部授權分公司直接開票的,只有建安行業有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所以貴公司與分公司需要與客戶簽訂三方協議,為了盡量規避風險,最好約定分公司作為收款方。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現將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