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工資,按國家勞動法算怎么算是按21.75算還是20天算
仰望星空
于2019-03-04 10:40 發布 ??1558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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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艷萍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經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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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月份,按照勞動法,按21.75算。
2019-03-04 10:49:23

你這情況可以去勞務局告的
2019-06-25 15:25:01

在網上可以查到,如果不放心可以到當地勞動部查明
2020-04-02 11:17:44

一、有約定的按約定標準。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準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進行約定。例如,可以約定以最低工資作為基數、以基本工資或底薪作為基數或者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對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先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未約定的,按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
二、沒有約定的,一般采用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在法律實務中出現糾紛最多的就是在此,大多用人單位并沒有與勞動者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采用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這樣最常用也最公平合理,但是用人單位卻不這么做,用人單位在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時喜歡采用最低工資標準,連基本工資都不是,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高于最低工資的,這樣對用人單位最有利。但勞動者一方通常主張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作為基數,根據以往的判例來看,如果沒有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委或法院也都大多是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作為基數計算的,至少也是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
三、福利工資是否屬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在實務中爭議最大。用人單位的工資結構一般是兩大類:基本工資和福利工資,如獎金、補貼、津貼、績效等一般都屬于福利工資范圍,福利工資的發放標準也都是由用人單位根據經營狀況來自主決定。一些用人單位的福利工資甚至比基本工資還高,所以福利工資是否屬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而列入計算加班費基數,對于勞動者一方來說事關重大利益。實務中通常把福利工資仍看作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福利工資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的,從其約定。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從這個條文的意思可以看出,福利工資是屬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但約定福利工資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的以約定為準。
2019-05-09 16:30:02

您好,正常來看法定節假日還工作的,工資是3倍。但是實際中真正執行的很少。
2019-07-22 23: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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